按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網路購物商城賣家委託第三方支付業者收受貨款,與第三方支付業者間成立委任契約。當買賣契約因商品缺貨遭買家解除時,其收受貨款的利益已不存在,第三方支付業者不得將貨款轉至賣家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