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婦女如果請八星期的產假,對在產假期間,如果遇到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在薪資計算上是否扣除有所疑慮。而依據行政院勞委會(現為勞動部)79年1月25日台79勞動三字第01425號函解釋,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第1項前段所定產假旨在保護母性健康,該假期內如果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均包括在內,無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