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買賣的時候,建商會用定型化契約供買方審閱及簽名,按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的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同條第4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間。不過,為了節省交易時間,買方也可以自願放棄契約審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