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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失業救濟問題

勞工失業救濟問題

在一般情況下,勞工自願離職需要提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當雇主有危害勞工權益的行為時,為了保障勞工權益,故設有勞工得例外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規範。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如果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可能受有損害;雇主本人、家屬或代理人等對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行為;工作對勞工健康有危害可能,且雇主經通知改善後並無效果;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員工患有可能傳染並重大危害健康的法定傳染病;雇主不依約定給予充分工作或報酬;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而可能危害勞工權益等情形時,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另外,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發生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可能受有損害,或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而可能危害勞工權益等情形時,勞工應於知悉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預告;如果是在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而可能危害勞工權益的情形下,勞工也可以在知道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