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庭暴力事件的加害者對於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未滿十八歲之其他家庭成員,施以凌虐或其他方法,除導致其受傷之外,進一步還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對健康造成影響,則依刑法第286條第1項「妨害發育罪」之規定,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