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違章建築在拆除或整理前,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予以修繕。同條第2項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修繕規定,如委託建築師出具「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簽證,申請「舊違章建築修繕報備」等資料。一樓住戶修繕的地下室如屬舊違章建築,且已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則得予以修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