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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東西處理方式

撿到東西處理方式

有領取權利的人在遺失的東西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認領遺失的東西的話,依民法第80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撿到東西的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在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返還遺失的東西,撿到東西的人並可以請求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