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常常會在路上、網路看到代辦貸款的業務,而這些可能是詐騙集團所提供的資訊,會在民眾提供的帳戶內製造資金流動,而這些行為可能是因為詐騙集團違反了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而利用帳戶來作為掩蓋金錢流向的工具,很有可能導致提供帳戶的民眾,因為同法第30條第1項的規定,而有了幫助犯的刑責。
除此之外,民眾求職的時候,也可能會因為所應徵的工作內容有收到現金等的情況,民眾在求職的當下就需要提供個人的銀行帳戶供公司使用,不過如果該公司是詐騙集團偽裝的話,可能會因為帳戶被用來騙取其他人的財物,而違反了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或者是因為提供帳戶的行為,被認為屬於同法第30條第1項所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的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