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如果被性騷擾的話,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被性騷擾的學生或法定代理人可以用書面向性騷擾者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要是申請人對於處理結果不服時,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如果對申復結果仍然不服,則可以在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照同法第39條規定所列方式提起救濟。另學生要是因性騷擾感受到精神或肉體等痛苦,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性騷擾者請求相關「非財產上之損害」作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