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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性騷擾
路徑:
公共場所性騷擾
身體行為性騷擾
行為人已知
民事訴訟
被騷擾人亦可依據
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
及
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
規定,針對因行為人騷擾行為而遭受的財產損害或非財產損害部分,請求損害賠償,如回復名譽、金錢賠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