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

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在網路購物商城購買商品,並委託第三方支付業者付款,買家與第三方支付業者間成立委任契約。因賣家商品缺貨而解除買賣契約時,賣家收受貨款之利益已不存在,第三方支付業者應將貨款退還買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