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在紅線區域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仍停放在禁止臨時停車處,則可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又依據同條第4項規定,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但巷弄內除併排、民眾報案檢舉擋道、消防通道或其他急迫影響公共安全車輛優先拖吊外,其餘以舉發為主。另外依據同條例第85-1條第1項規定,違反該條項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