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如果懷孕婦女為工作已滿六個月以上的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前段規定,工資照給,但懷孕婦女也可能想到在產假期間可以否拿全勤獎金的疑問。而依據內政部74年5月14日(74)台內勞字第315778號函解釋,懷孕婦女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前段給予產假八星期,乃應有的合法權益,不應該視為缺勤,因此,原有的全勤獎金自然應該照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