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在銷售房屋的時候,故意不告知消費者有關房屋曾經是兇宅、有發生過火災、會漏水、海砂屋或輻射鋼筋等訊息,就算是隱瞞重要資訊了。民法第354條第1項本文規定,物的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的瑕疵,也沒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如果有這種情形,買方可以依同法第359條本文規定,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