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事故發生原因,若不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的話,如定型化旅遊契約書所提到的搭乘飛機、輪船、火車、捷運、纜車等大眾運輸工具等問題,或是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等,依照民法第514條之10第2項規定,其所生之費用,由旅客負擔,或是由提供服務的業者直接對旅客負責,不過旅遊營業人也應該要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