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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毒品責任

共用毒品責任

安非他命、大麻、快樂丸或搖頭丸都被歸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的「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者,依據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達二十公克以上,依據同條第4項規定,甚至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為了提高自白誘因,法律另設有窩裡反條款,依據同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將減輕或免除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