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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或購買菸酒

販賣或購買菸酒

根據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酒商應該在酒瓶包裝上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酒商以及販賣店家若違反規定,將有不同處罰。
酒商若製造或輸入未標示警示圖文的酒類,依菸酒管理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每次查獲時,可開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單,若期限內沒有回收或補充標示,將按次連續處罰,違規商品將沒受並銷毀。至於大賣場、便利商店或檳榔攤等販賣、陳列上述酒類於貨架上的商店,依同條第3項規定沒入違規之菸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