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媽媽(配偶)外,當子女在繼承開始前就已經死亡時,此時一對孫子女依據民法第1138條第1款、第1139條規定,就是第一順序的遺產繼承人。 媽媽(配偶)與一對孫子女(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起繼承遺產時,依據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遺產由三人均分,也就是說一對孫子女各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