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媽媽(配偶)外,一對兒女依據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都是第一順序的遺產繼承人。依民法第1139條、第968條前段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以親等近者優先繼承,兒女在法律上是爸爸的「直系血親一親等」,孫子女在法律上是爸爸的「直系血親二親等」,因此對於爸爸的遺產,兒女優先於孫子女繼承。
媽媽(配偶)與一對兒女(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起繼承遺產時,依據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遺產由三人均分,也就是說一對兒女各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遺產。如果兒子在繼承開始前就已經死亡,並遺有一對子女(也就是爸爸的孫子女),對於女兒的應繼分不會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