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行車糾紛

行車糾紛

被危險逼車的民眾可能因為駕駛人的惡劣行徑而引發車禍事故,被害人若有受到傷害或較嚴重的財產損失,得依民法第184條同法第195條規定,要求對方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此外,受害人因此喪失、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的需要時,也可依同法第193條規定一併要求其負責。

另一方面,由於民眾是因為駕駛人惡劣的逼車行為導致身體受到傷害,同時得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提起過失傷害罪的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