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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糾紛

行車糾紛

駕駛人驟然變換車道或是以任意減速、煞車等危險方式駕車,藉此警告對方或是挑釁,如致生往來之危險者,依刑法第185條第1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最重分別可處無期徒刑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駕駛人對其危險駕駛行為,有發生使對方死亡、重傷或傷害等結果之認識,而其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時,亦可成立殺人、重傷害等罪。此外,如因過失釀成車禍事故,導致對方的身體或健康受到傷害,則可能構成同法第284條第1項的過失傷害罪,萬一不小心造成對方死亡,還可能構成同法第276條的過失致人於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