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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問題

違章建築問題

依據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變更構造、顏色或其他類似之行為。一樓住戶依法取得建築執照,並經全體住戶同意後,得為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地下室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