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第256條規定:「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第260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在網路購物商城購買商品,如賣家因商品缺貨而無法出貨時,買家除得解除買賣契約外,並得請求賠償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