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築法第9條規定,新建為新建造或將原建築物拆除而重新建築的行為;增建為增加原建築物面積或高度的行為;改建為拆除建築物一部分,在原建築物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加面積或高度的行為;修建為過半修理或變更建築物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的行為。 一樓住戶取得建築執照,對於地下室進行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的工程,非建築法第25條第1項所禁止。但地下室為全體住戶共有,一樓住戶欲裝潢地下室應否經過全體住戶同意,請選擇下列選項,本案例將導引您瞭解在不同事件態樣下的法律效果及適用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