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的薪資。而同條項第2款規定,加班的第三個小時到第四個小時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的薪資。 而如果是遇到同法第32條第4項的天災、事變或是突發事件的加班,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加班費用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