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因為急著用錢,或者看到報紙、網路的廣告,就將自己的帳戶交由其他人使用,這時候如果被拿去利用詐騙他人財物的話,就有可能會違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的詐欺罪;或者因為提供帳戶而有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的關係,而有可能涉及同法第30條第1項的幫助犯規定。 此外,若是其他人利用民眾提供的帳戶來移轉或變更自己所詐騙的財物,藉此掩飾或隱匿的話,更有可能會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