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紅線區域臨時停車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若汽車駕駛人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