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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被盜用

個人資料被盜用

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第220條第2項規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電子郵件,為本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文書。使用他人身分證或其他證件記載的個人資料申請網路帳號,可能構成偽造準私文書罪。如再以他人名義發出電子郵件,則可能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