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向當事人直接蒐集個資或處理以間接方式蒐集的個資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規定,應明確告知當事人的事項包含公務機關名稱、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依同法第3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但有關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因屬當事人直接提供資料,於間接蒐集行為不適用。請點選以下選項,瞭解若遇到公務機關未為告知,或為不完整告知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