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第514條之10第1項規定,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因此如果有發生食物中毒或是其他意外事故的話,領隊應負擔照顧旅客的義務,並且若是因為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的事由導致者,其因此所產稱的各種相關費用,也應該由旅行業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