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雇主與勞工間約定以一定期間作為勞動期間,便屬於定期性勞動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的工作比較有可能訂定定期性勞動契約。 通常定期性勞動契約期滿時就是勞工離職日,如果勞工提前在期滿前離職,可能會產生違約的問題。另外,假如勞工從事特定性的定期工作而且訂定的契約期限超過三年,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勞工得於屆滿三年後終止契約,但應在終止契約前三十日預告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