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經檢測結果,其酒精濃度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標準(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前段規定,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
另外,為了達到有效嚇阻汽機車駕駛人心存僥倖屢次再犯,如果汽機車駕駛人在十年內第二次或第三次以上違反上述規定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前段規定,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依最高罰鍰額處罰)或按前次罰鍰金額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依最高罰鍰額處罰)或按前次罰鍰金額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