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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權益

勞工請假權益

老闆若要讓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段加班,必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經過工會或是勞資會議同意,並且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進行公告。

而且加班時間再加上原本的正常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一天不得工作超過十二小時。同條第2項後段規定,每個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的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有關加班費請領以及違反效果,請點選下列選項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