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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卡債

積欠卡債

信用卡契約為混合契約,兼具有委任與消費借貸之性質。就發卡銀行代持卡人墊款結帳,係為持卡人處理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持卡人如於繳款期限內繳清款項,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應屬委任事務必要費用之償還。如持卡人僅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其餘應付款項由發卡銀行墊付,而由持卡人依約給付循環利息,參照民法第474條第2項規定,屬於消費借貸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