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行駛在路上時,有時因為超車、誤會或瞄了一眼、甚至互看不順眼等舉動,引起對方不滿而追上前去逼車。 常見的逼車行為通常是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是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此類駕駛行為都被歸類為危險逼車,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可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而危險的逼車行為不僅僅只是迫使他車讓道而已,還可能因此肇事釀禍,以下將針對危險逼車是否發生事故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