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所稱天然災害,指因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或其他天然災害,導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可能的災害。因此,臺灣常見的颱風、淹水、地震、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等災害,都屬於天然災害的範圍。 另外,由於人類的科技日漸增長,某些人為的災害對社會造成的損害程度並不小於前述的天災,因此,參照同法第17-1條規定,如果火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核子事故等人為災害,危害生命、身體、健康或有危害可能,或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可能者,準用本辦法停止上班及上課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