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詐騙集團偽造不實債權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致使受害人因對支付命令的忽略,不知要對該不實債權提出異議,而導致其財產遭受強制執行。民眾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後,應先完整看完支付命令的內容,確認支付命令所記載的債權人與債權債務關係。如果與債權人間無存在此債務,則此支付命令極可能是詐騙集團偽造不實債權向法院聲請的。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詐騙集團犯罪工具,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使債權人負釋明義務,換言之,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負釋明義務,聲明債權者應舉證說明請求債務人給付的原因事實,以及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的情形,使法院形成大致相信其債權存在的程度。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依同法第513條規定,法院得駁回支付命令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