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故未成年人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