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K他命施用或販賣的法律責任

K他命施用或販賣的法律責任

吸食K他命被歸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的「第三級毒品」。由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立法精神,重在防制,而非懲罰,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第2項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將處新臺幣二至五萬元罰鍰,並接受六至八小時的毒品危害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