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吸食海洛因、嗎啡、安非他命、大麻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遭警方查獲,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成年人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請點選以下選項,瞭解不同身分進入勒戒處所或醫療機構的後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