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派公司因為經營分針的關係,所以不一定會依傳統勞動關係僱用勞工為公司工作,因此與派遣公司在符合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一致」下,簽訂由派遣公司派遣勞工到要派公司服務,並由要派公司給付費用予派遣公司的契約,藉此滿足其彈性運用勞動力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