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如果透過網路方式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3款及第4款取得個人資料或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內部傳送等行為,依同法第15條規定,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情形之一。且無論是直接蒐集個資,或間接蒐集個資,因涉及當事人隱私權益,皆應盡告知義務,但也有例外免除告知義務。請點選以下選項,瞭解公務機關是否應盡告知義務之事項及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