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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寵物

飼養寵物問題

任何人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如果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例如貓咪僅為肢體輕微擦傷,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虐待動物,不聽勸阻,得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在刑責部分,由於動物在刑法上之地位僅視為「物」,在殺害或傷害他人之動物之情況下,僅屬於刑法第354條毀損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但這屬於告訴乃論,所以還要看飼主有無提出告訴;至於殺害或傷害自己之動物,因我國刑法對於毀損自己的物,沒有處罰的規定,所以,沒有刑責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