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而依同條第2項規定,老闆也可以在經過工會或是勞資會議同意之後,將兩週內兩天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到其他的工作日裡面,不過分配到其他工作天的時數每天不能超過兩小時,而且每週的工作總時數不能超過四十八小時。 除了用兩週的時間分配之外,老闆也可以依同條第3項,在經過工會或是勞資會議同意後,用八週的時間下去分配工作時數,不過每天的正常工作時間不能超過八小時,每週的工作總時數不能超過四十八小時。 至於有關加班以及雇主違反規定的效果,請點選下列選項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