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候或執行工作職務的機會,對同事毛手毛腳或開黃腔,就屬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性騷擾情形,即員工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造成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而受有損害,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