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考績委員會對於準備給予考列丁等的公務人員,在作成處分前,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 該陳述及申辯,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3項規定,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及申辯,並列入考績委員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