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園生活中,不論學生性別為何,都應當享有平等友善的學習環境,但校園生活往往仍會發生性騷擾問題,究竟校園「性騷擾」應如何定義,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款第2目規定,只要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或是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而且尚未達性侵害之程度時,就屬於「性騷擾」範圍。換言之,學生在校園生活中不論是遇到上述情形,或是以前述方式待人,就已經捲入校園性騷擾案件中了。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以瞭解不同對象性騷擾之法律效果及適用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