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7款規定,指依法行使公權力的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在網路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像是警察機關因辦案需要,向網路業者蒐集個資、政府機關建立個資供內部查詢使用、或在網路上置放個資供查詢使用等,依同法第5條規定,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