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虐待動物的事件頻傳,如網路殘忍虐貓、惡意在小狗的口鼻上綁橡皮筋、嗜吃狗肉等事件,更是引起全民震驚及共憤。 所謂「動物」,參照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 的定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至於「虐待」,參照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0款的定義,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本案例將導引您瞭解在不同事件態樣下的適用法條及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