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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由各機關於每年年終辦理,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分為甲、乙、丙、丁四等。不過,必須有確實證據證明,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同條第3項各款所列重大情節之一,才可考列丁等,也就是給予不滿六十分的考績分數。另外,依據該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後段規定,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也會考列丁等。

公務人員被考列丁等時,應接受行政懲處,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即應予免職處分。對此,公務人員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請點選以下選項,瞭解其救濟管道及適用法條。